来源:青海省科技厅日期:2021-12-03
各市州委和人民政府,省委各部委,省直各机关单位,各人民团体,省管企业,省属高校:
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》《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》和科技部、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《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(试行)》《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》及《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经研究,决定对出现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王明强等39人给予撤销“昆仑英才”人才称号、追回科研项目经费、追回奖金、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理。
一、分情形处理
1.对未到岗履行义务的王明强、李政、杨雨、史海匀、孙文海、孔玉华、罗宇舟、李智、苗晓东、龙圣锦、马伟、袁泉,个人申请离职,用人单位未经请示报告主管部门同意的孙凌宇、文伟、孔亚州、彭瑞花、达万吉、马德君、陈列、于广鹏、李鹏、赵旭东、王启辉、王亚平、饶华祥、于娟、刘孝德、赵吉东,因团队解散离职的毛续飞等29人,给予撤销人才称号、收回证书,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、结余经费等处理。
2.对“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”的肖宗宇、冀林华、关巍、陈乃华、刘东任、张萌洁等6人和靠“提供虚假资料或隐蔽真实信息”获取人才计划支持的鲁顺元,给予撤销人才称号、收回证书,公开通报批评,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,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、结余经费,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、荣誉称号、职务职称等,并收回奖金等处理。
3.对违纪违法的常祺、王兴富、谢康民等3人,给予撤销人才称号、收回证书,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,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、结余经费,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、申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等资格处理。
4.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,还应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等规定,给予责任人党纪和政务处分。责任人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,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,根据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给予处分。涉嫌违法犯罪的,应移交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。
5.对人员流失未按规定及时请示报告的责任单位,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进行谈话提醒。
二、做好资金收回等后续工作
1.用人单位于12月30日前,按原渠道退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、结余经费。
2.对责任单位的谈话提醒情况,请主管部门于12月30日前报备省人才办。
三、切实加强科研诚信管理
1.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,一经发现,随时调查处理。
2.各行业主管(监管)部门要切实履行本行业信用监管主体责任,在各类科研合同(任务书、协议等)中约定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,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。依法依规做好失信行为认定、记录、归集、共享、公开、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工作,对严重失信行为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。
3.各类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等,要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日常管理,建立健全本单位教育预防、科研活动记录、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,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。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、苗头性问题的人员,要及时开展科研诚信诫勉谈话,加强教育。
4.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人员要坚守底线、严格自律,恪守科学道德准则,遵守科研活动规范,践行科研诚信要求。